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6條附表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3-16
  • 發稿單位:警政署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72年11月29日訂定發布,迄今修正11次,最近一次係於108年3月7日修正發布。惟為因應當前環境,以培養適任警監職務之高階警政人才,及儲備適任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有彈性調整訓練期間之必要。另因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之警佐班第四類調訓資格人員,業於111年訓練完竣,現行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深造教育期間 (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回應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佳瑞

聯絡電話:02-2341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