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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9-16
  • 發稿單位:役政署權益組

修正目的

依聯合國198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條a款規定意旨,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爰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本辦法第2條所定涉及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性意涵之「招贅之岳父母」用語修正為「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修正案於111年5月23日至7月22日預告期間計有1則民眾留言,建議刪除法規名稱中的臺灣地區一詞,業已回應說明在案。

茲基於本次修正重點係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意旨,純對歧視性用語之文字修正,兼以考量上開辦法係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4條規定授權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訂定,鑑於該條例目前業已送行政院審查中。故為求修法周延及免生其他爭議,將俟該條例修正通過後,再行通盤檢討本辦法相關不合時宜之規定,對於民眾所提建議,將錄案列入未來修法時併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