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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9-01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修正目的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原名稱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係內政部於68年6月22日依職權訂定,於77年6月13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4項授權規定,修正為本辦法現行名稱並修正全文,作為辦理市地重劃之依據,歷經13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施行為104年7月13日。
       因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修正本辦法第54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為,主管機關於市地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無論重劃負擔總費用是否已清償,均得以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抵費地。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

       本辦法預告期間接獲修法建議1則,建議於抵費地標租與設定地上權的條款增加公益性的審查機制1節,本次修法放寬抵費地處分方式,增加抵費地使用彈性,主管機關將更可因應公益性需求,以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抵費地處分,爰民眾所提意見不予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