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作為各類場所應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之依據。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定義尚未有明確規範,爰依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範圍,進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消防安全。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有人民提出意見,但與本案無涉,已回復民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