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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11-0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本辦法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110年10月25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修正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為「得申請延期」。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辦法本次修正係配合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並簡化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爰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且修正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為「得申請延期」,俾有效解決就業金卡持有人在證件屆期前須重新申請之不便,以求為國家留才攬才。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建議事項:

就業金卡持有人取得或回復我國國籍者,是否應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註銷就業金卡?或繼續以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身分居住,免改辦臺灣地區居留證?依據本法第25條規定,允許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可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就業金卡持有人之身分進入臺灣,並在臺灣居住。

二、本署回應:

(一)就業金卡持有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如有取得或回復我國國籍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依據本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就業金卡。

(二)就業金卡係依據本法相關規定所核發,本法第25條對於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已明定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是以,已持有就業金卡,且符合前揭規定者,仍屬外國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