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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11-03
  • 發稿單位:會計處

壹、修正目的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108年1月21日訂定發布,並自財團法人法施行之日(108年2月1日)施行,迄今未修正。茲為使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時有進一步依循,以賡續提升會計品質及推動財務資訊透明,爰修正本準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為完善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考量實務需求,本準則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完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準則。(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列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及會計年度。(修正條文第3條)

三、定明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實務需求修正財務報表格式。(修正條文第22條附件一、附件三)

五、增列財務報表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修正條文第27條)

六、統一規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保存期限屆滿之銷毀條件。(修正條文第29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問或陳述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