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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自即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11-04
  •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修正目的

災害防救法業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其第35條第1項變更為第36條第1項,及第4條第2項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法辦理轄區災害防救自治事項之規定,爰修正本公告訂定依據及公告事項第四點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為訂定依據援引之條文條次及公告事項第四點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