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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11-02

壹、 訂定目的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並於10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
依本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第1項)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第2項)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爰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辦法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1、 明定本法第22條第3條授權訂定之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繪製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及公告等法定程序。
2、 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主管機關免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情形。

壹、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團體意見1則,說明如下:
1、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建議於本辦法草案說明欄中補充說明有妨礙國土保育保安、妨礙農業生產環境及影響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避免土砂災害原則等應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情形之案例。
2、 案經釐清本法授權範圍,本法第22條第3條授權範疇並未包含使用地編定,且業刪除相關條文,該協會所提意見無涉本辦法規定,故有關該協會所提建議,本部後續將敘明於「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並據以函復該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