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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1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11-01
  • 發稿單位:國土測繪中心

壹、修正目的

考量國內使用地面三維雷射掃描儀及車載光達辦理測繪作業案件日漸增加,為擴大校正服務領域,提升測量成果品質,並持續積極推動測量儀器應定期校正觀念,業建置相關設備及場地,以提升測量成果品質。

貳、修正意旨

建置地面三維雷射掃描儀及車載光達相關校正設備及場地,爰訂定相關收費機制,以提供使用者送件辦理校正。(修正第三條附表一)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