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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重點相關事項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一、依據112年2月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10301317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工程施工查核機制,以提升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項管理成效,經統計分析111年度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執行結果,研訂112年度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主題如下:
(一)交通工程類:
1、巨額採購之交通工程。
2、「全民督工」、「災後復建」、「邊坡臨軌」、「橋梁耐震補強或維護」或民眾(輿情)關注之交通工程。
3、一般中小型之交通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
1、巨額採購之水利工程。
2、「全民督工」、「災後復建」、「重點防汛」或民眾(輿情)關注之水利工程。
3、一般中小型之水利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
1、巨額採購之建築工程。
2、「全民督工」、「非工程專責機關辦理」或民眾(輿情)關注之建築工程。
3、一般耐震補強、古蹟維修、裝(整)修工程或一般中小型之建築工程。
(四)其他工程類:
1、「交通」、「水利」及「建築」類別以外之巨額採購工程,如能源類、管線類等。
2、「工程進度落後10%以上」、「曾發生工安事故或勞動檢查有嚴重缺失之施工廠商或監造單位承攬」、「較具異常狀態」或民眾(輿情)關注之其他類工程。
3、近2年未曾受查核、決標標價偏低、多次變更契約、履約計分結果屬後標或底標之廠商承攬之其他類工程。
4、一般中小型之其他類工程。
三、另配合工程會相關政策,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協助配合事項如下:
(一)查核委員除應依個案工程屬性,遴聘相關之專業委員外,並確實請查核委員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適當迴避、公正執行職權,且態度應謙遜和緩,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不適任者,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專家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除名。
(二)查核作業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資料審查為輔。另涉及取樣者,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
(三)查核選案宜將履約有潛在風險之監造單位或廠商所承攬之工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如曾查核丙等之監造單位或廠商所承攬之工程,或專任工程人員跨2家以上營造廠執行業務致有違反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疑慮之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