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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說明
   
 
一、案件篩選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均於每月月底,提報次月份之查核計畫,就工程金額、工程類型、執行機關比例、全民都督工地區及行程安排等因素,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篩選適當案件,簽報部次長核定後,辦理查核工作。原則上每月查核6件至14件不等,分北(新竹以北與宜蘭)、中(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東及離外島(花蓮、臺東、澎湖等離外島)共四區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含自辦、補助、代辦等工程。其案件篩選原則如下:

(一) 依金額比例分配

1. 5,000萬元以上:以20件以上為原則

2. 1,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以15件以上為原則

3.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1,000萬元:以10件以上為原則

(二) 年度加強查核措施

1. 落實全民督工之方案,查核件數不低於全民督工民眾檢舉案件之10%。

2. 積極辦理複查,複查件數不低於全年度查核件數(含複查)之5%。

3. 加強工程隱蔽部分尺寸厚度及材料之抽驗,辦理抽驗材料之查核案件比率不低於全年度查核件數之30%。

(三) 特殊考量:金質獎參選工程,全民督工通報工程,上級機關列管之重大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15%以上或執行進度異常之案件,長官交辦案件,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最近一年查核成績為丙等之承攬廠商興建之工程,計畫主辦機關督導結果不良應複查之工程。

(四) 各案件之查核時機,以工程進度達20%~80%為原則。

(五) 每月簽報核定之查核工程,以預先通知為原則,並落實執行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暨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二、 查核委員的組成及遴選
 
 

(一) 本小組查核委員經簽報部次長授權本小組召集人遴選之,於選定查核工程後,依工程類型、性質、查核重點項目等,考量委員之專長、經驗、配合度、居住地等因素,篩選3至4人(原則上內部委員1-2人、外聘查核委員2-3人)參與查核。

(二) 前項查核委員,除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查核委員:

1. 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專門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

 
三、 通知及查核行程安排
 
 

(一) 查核日期決定後,通知單發送各受查核機關(單位)、查核委員、本小組人員及相關機關(單位)等人員。通知單應檢附行程表及工程簡報重點項目等文件,方便受查核機關能配合辦理。

(二) 查核通知分為預先通知及不預先通知二種:

1.預先通知:
查核工程名稱隨文通知,受查核機關(單位)應事先填妥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於查核時交予每位查核委員及工作人員,並由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分別作重點報告。

2.不預先通知:
工程名稱不預先通知,於查核前3天以電話聯繫受查核機關(單位)準備。查核時,受查核機關(單位)應將填妥之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交予每位查核委員及工作人員,並由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分別作重點報告。

(三) 各承辦幹事應於查核前安排妥當行程、交通、食宿等事宜,並以電話聯繫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查核委員等相關事宜。

 
四、 現場查核
 
 

(一)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現場查核由召集人或指定人員(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帶隊,並為查核會議主席。若因有要公均未能參加時,再授權內部查核委員中之高階且經驗豐富者擔任。

(二) 現場查核程序如下:

1. 主持人(領隊)致詞並介紹查核委員及相關人員(5分鐘)。

2. 工程簡報(35分鐘):

(1) 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分別作重點報告。

(2) 查核委員就簡報內容提問,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回應。

(三) 現場會勘(60分鐘):含試體抽樣作業,並請相關人員於現場說明。

(四) 書面資料查閱(30分鐘)。

(五) 查核檢討會議(30分鐘):

1. 查核委員就現場會勘與書面資料,從品管制度、施工品質提出優、缺點及建議事項、改善作法。

2.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回應查核委員提出之意見。

(六) 扣點檢討會議(10分鐘):清場後由查核小組人員續留會場討論。

(七) 交流座談會議(10分鐘):宣布扣點情形,如工程主辦機關與廠商有疑義,請提出並由本小組人員回應。

(八) 散會。

 
五、 查核紀錄通知
 
 

(一) 查核紀錄製作:查核完畢後,查核委員應將查核紀錄初稿交由各案件負責幹事整理,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查核報告,並以查核缺失改善通知函,檢附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改善照片黏貼表等,通知工程主辦機關改善。查核紀錄應陳報召集人核定後,始得發文。另查核紀錄由各分區負責幹事整理及經核定後,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

(二) 改善期限之訂定:受查核工程機關(單位)之改善期限,考慮缺失改善之特性後,以查核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六、 改善追蹤
 
 

(一) 以『查核案件管制表』改進文件管理:為加強每一查核案件相關資料之管理,本小組目前訂有查核案件管制表乙種(標準程序表單編號F090),附於每一案件首頁,並以一案一卷方式保存,以方便管理。

(二) 以『查核案件管制總表』方便案件追蹤:為利查核缺失改善之追蹤,查核改善通知後,承辦幹事應將查核工程之改善期限填寫查核案件管制總表(標準程序表單編號F100),進行改善進度之追蹤管控。

(三) 逾期案件稽催:

1. 受查核機關(單位)改善逾期,其情節輕微者(逾期30日內),得以電話或以逾期案件稽催函催辦改善,並建議檢討人員責任。

2. 情節重大者(逾期30日以上),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由本小組書面通知工程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四) 逾期展延:倘受查核機關(單位)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報部展延者,本部審查其理由後,最長以不逾三週(日曆天)為原則,函復同意展延;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七、 改善結果審查
 
 

查核缺失改善結果,由各分區幹事負責審核,並於審核後,填寫改善對策及結果回復審查表送部辦理發文作業。

改善結果,應依查核紀錄逐項核對審查,為求完整性要求提出改善佐證文件及改善照片,並加以說明。

審查後未改善完成,仍應補正者,限定再改善時間,以改善缺失補正通知函通知改善。若審查結果已改善完全者,以改善缺失同意備查函復之。

 
八、 回饋措施
 
 

(一) 查核結果提報:工程查核結果,每月提報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二) 本小組定期彙整各受查核工程之主要缺失態樣,陳報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檢討。

(三) 本小組每年邀集本部所屬各機關(單位)及接受補助之單位辦理工程之人員,針對查核常見工程缺失及一般工程人員應具備之相關知識實施公共工程品質講習及觀摩訓練,以建立工程人員之品質觀念,提升本部工程品質。

(四) 針對查核業務辦理之結果,本小組定期召開查核業務檢討會,討論有關查核小組之運作事宜,及提升工程品質之具體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