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均於每月月底,提報次月份之查核計畫,就工程金額、工程類型、執行機關比例、全民都督工地區及行程安排等因素,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篩選適當案件,簽報部次長核定後,辦理查核工作。原則上每月查核6件至14件不等,分北(新竹以北與宜蘭)、中(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東及離外島(花蓮、臺東、澎湖等離外島)共四區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含自辦、補助、代辦等工程。其案件篩選原則如下:
(一) 依金額比例分配
1. 5,000萬元以上:以20件以上為原則
2. 1,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以15件以上為原則
3.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1,000萬元:以10件以上為原則
(二) 年度加強查核措施
1. 落實全民督工之方案,查核件數不低於全民督工民眾檢舉案件之10%。
2. 積極辦理複查,複查件數不低於全年度查核件數(含複查)之5%。
3. 加強工程隱蔽部分尺寸厚度及材料之抽驗,辦理抽驗材料之查核案件比率不低於全年度查核件數之30%。
(三) 特殊考量:金質獎參選工程,全民督工通報工程,上級機關列管之重大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15%以上或執行進度異常之案件,長官交辦案件,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最近一年查核成績為丙等之承攬廠商興建之工程,計畫主辦機關督導結果不良應複查之工程。
(四) 各案件之查核時機,以工程進度達20%~80%為原則。
(五) 每月簽報核定之查核工程,以預先通知為原則,並落實執行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暨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