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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執行工程施工查核業務配合辦理事項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4月13日工程管字第1110300207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為確保工程施工查核作業符合實務與評分要求,前於110年3月19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於第2條增訂「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資料審查為輔」之規定;另為確保查核委員執行職務之專業、公正客觀,並有正確謙和之查核態度,特研訂工程施工查核委員查核注意事項,請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向查核委員加強宣導。

三、經考量實務操作及注意事項能有效落實,避免流於形式,工程會將前開注意事項宣導納入「工程施工查核標準作業程序」,請各機關辦理施工查核作業前,由個案工程查核領隊於現場宣告注意事項並列入紀錄,爰注意事項之委員簽名欄位予以刪除。

四、另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涉及取樣者,查核小組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工程會特研訂現場取樣確認單參考範本,提供各機關辦理查核現場取樣確認事宜,除落實執行法令規定外亦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