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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0年7月2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太魯閣號事故,突顯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未落實及工地管理鬆散等問題,為加強廠商對於工地工安與施工管理之重視,爰針對施工查核常見及重複發生之安全衛生與工地管理缺失加重記點。
二、本次修正加重記點扣罰之項目如下:
(一)4.01.01[-2,-4]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未依安全衛生設計圖說及注意事項,核實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二)4.02.03.05[±2,±4]發現缺失時,有無立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三)4.02.15[-2,-4] 未依規定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如:監督查核組織、監督查核計畫、查驗點、高風險作業查驗點,或未辦理監督查核事項,未落實執行。
(四)4.03.13.01[-2,-4]未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合格工地主任,或□未到場執行法定工作
(五)4.03.14.12[±2,±4]有無對高空工作車、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等機械、施工架、施工構臺、模板支撐架等設備或器具之安全管
(六)5.09.08[-2,-4]無工程告示牌,或內容未符合規定
(七)5.09.09[-3,-5]工地現場機具與材料任意堆置,未妥善保護
(八)5.09.14[-2,-4]未依契約規定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設置管制人員
(九)5.09.15[-2,-4]勞工於工地有飲酒情事,或工地有酒精性飲料(或空瓶)
(十)5.14.01.01[-3,-5]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或未符合規定
(十一)5.14.01.04[-3,-5]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或未符合規定
(十二)5.14.01.07[-2,-4]使用之合梯,未符合規定......
(十三)5.14.02.01[-3,-5]施工架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或未符合規定
(十四)5.14.03.01[-2,-4]臨時用電設備之電線未防護
(十五)5.14.04[-2,-4]□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或□不確實
(十六)5.14.05[-2,-4]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安衛業務主管未在工地執行職務
(十七)5.14.06.01[-2,-4]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發生被刺及擦傷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十八)5.14.06.04[-2,-4]勞工有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從事高架作業
(十九)5.14.08[-2,-4]圍籬、外部防護網等設施不足
(二十)5.14.13.01[-2,-4]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設備
(二十一)5.15.09[-2,-4]工區圍籬尺寸、型式、安全設施及設置時機等不符合規定
(二十二)7.01.11[-2,-4]未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並納入設計及其妥適性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
三、修正後扣點紀錄表可至工程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pcc.gov.tw/,首頁>工程管理 > 品質查核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線上交流園區 > 110.07.02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