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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釋示有關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相關辦理原則1案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88號函,有關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相關辦理原則如下:

一、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技術服務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

二、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下稱範本)已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例如廠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推動因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或測量鑽探工作出工減少等影響時程),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範本第13條第四款第(五)目、第(十一)目或第(十二)目]。

三、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案,如因疫情展延履約期限者,其增加之必要費用依個案契約類似範本第4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約定,由機關負擔;其中屬專案管理及監造部分,因疫情施工期延長增加之專案管理及監造期間,應增加服務費用外,若受工程停工之影響,亦得依類似範本第4條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依停工期間所留之必要人力核實計算增加監造服務費用。個案契約無前約定者,機關得參考上開範本內容主動協助辦理契約變更;又因疫情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形,機關亦得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八)款第4目之內容,辦理契約變更。

四、個案若有實際需要,亦得合意變更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又廠商依約請求機關付款,請依契約約定之審核及付款期限辦理,以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五、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六、工程會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並建立「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效,可透過該平台反映,工程會將儘速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