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1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30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 為獎勵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表現優異團隊,增列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內容,包含獎勵對象、獎項獎額、推薦基準及評審標準等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
2. 修正特別貢獻獎獎勵對象為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連續五屆得獎,維持優良表現的廠商及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七點)
3.為重視生態保育,獎勵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物種或棲地復育為主要目的之優良工程,增列生態復育於各工程分類,並將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之規定增列為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推薦基準,並修正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六點)
4. 針對廠商獎勵措施,修正調高採購評選加分標準。明確規範係以得獎工程判定是否取消金質獎得獎資格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