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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團體經核定解散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3-26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三九四五○四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台北市女子燙髮美容商業同業公會既經 貴局核定解散,自應依規定儘速完成清算程序,並依法重行組織之;在未重行組織前,不宜強制業者加入市商業會為會員。 (二)按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本案如該公會遲未展開清算,可由 貴局依上開規定,以主管機關身分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清算人,依民法第四十一條定程序完成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