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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業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經依法召開分區預備會議選出代表,其人數又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可否再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3-07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三八六九五六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業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此一分區預備會議係於會員代表超過一定人數,召開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由各該公會理事會斟酌實際需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就地域之區分與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研訂辦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若會員大會之召開因代表人數過多而發生困難,即應於研訂召開預備會議辦法時,斟酌適宜召開代表大會之人數比例訂定應選出之代表名額。如就分區選出之代表再比例選出出席大會之代表,則與立法意旨不符。本案宜就已分區選出之代表召開會員代表會議,嗣後再行檢討修正有關分區代表名額比例,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