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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竹市青果商業同業公會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後檢舉會員資格不符,是否准予成立或解散另行發起籌組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5-04-21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75)內社字第三九九四七二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本案前經本部以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三四九一○二號函復應請新竹市政府就檢舉者所列二十二家會員之資格詳為查明後本諸職權逕行核處在卷。按人民團體之選舉為會議決議之一種,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明訂「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案該成立大會如剔除不符會員資格者所派之會員代表,仍足法定出席人數,不影響該次選舉之效果者,該次理監事選舉應屬有效。惟已當選之理監事中,經查明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不具會員資格者,應喪失其當選資格,由候補當選人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