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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理監事任期之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9-02-26 17:11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90103951號

有關理監事任期修訂之適用,貴府來函說明二之函釋係團體於理監事任期間修改章程,基於章程應有其安定性,在不影響原核備該屆理監事任期之情況下,就團體會員大會通過之修正章程,主管機關應准其於下屆改選理監事起適用;如遇改選之年度,會員大會進行期間先行決議通過任期修改,其所通過之章程修正內容符合法制,而後隨即進行改選,適用改選前所通過之章程版本,適用上應無疑義。
有關理監事之任期,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5條(現行條文為第28條)規定應自召開該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而會計年度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以曆年為準,另交接時間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1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8條)已有明定,改選前應完成相關交接文件,選後15日內進行交接,故任期起算時間與會計年度、交接時間本非一致,有關人團團體之任期雖法無明文以年為計算單位,但為利主管機關之核定並避免混淆,仍建議主管機關輔導團體訂定任期以年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