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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11-03-01 16:29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110009533號

依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維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公務機關保有會(社)員之個人資料達5,000筆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會(社)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計畫及處理方法」),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貴會因目前會員人數未達5,000名,自無需依安維辦法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並報本部備查,倘貴會因直接或間接蒐集會員個人資料達5,000筆以上,應於保有筆數達5,000筆之日起6個月內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並報本部備查。

針對目前保有之會員個資,貴會仍得衡量人力、財務等資源,參考安維辦法自行訂定執行計畫及處理方法。另為加強捐款人及活動參與者個資安全,貴會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專章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