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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員代表選舉規定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8-11-01 17:02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80067191號

有關辦理會員代表選舉相關事項,屬團體內部自治事項,請逕依各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所定辦理之,其內容包含選舉定額、通知會員參與及以集會或定點定時方式擇一訂定(不得採取通訊選舉方式),此辦法及名額應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代表選舉名額應依前開辦法辦理,如遇無法足額選出,應循團體內部決策途徑,提列理事會議修改「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重新選舉之,會員代表不得採取志願、推薦等方式提出,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