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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人民團體得否於章程中規定「會員入會應得全體現有會員之同意」乙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03-13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708421號函復○○○律師

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3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第1項亦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15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故會員(會員代表)入會資格之審查,係屬理事會之權責。本案人民團體如擬於章程中規定會員入會應得全體現有會員之同意;除與人民團體層級權責體系設計原理不符外,亦與上開規定程序似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