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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與「中華民國雜誌事業協會」關係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7-12-0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8740404號函復台中市雜誌發展協會

經查「中華民國雜誌事業協會」章程並無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6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6條)及本部80年6月29日台內社字第8080001號函,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之名額、上下級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且依該會章程第5條,其會員僅限於「凡經政府合法登記在國內出版並對外發行或在海外出版呈准內銷之定期雜誌,其發行人、編輯人或其社務代表人……,每雜誌社暫以1人為限」,並無分級組織之會員;本案尚未能視 該會設有分級組織,實無法認定貴會與該會有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