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籍之清查及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係屬理事會之權責,依人民團體自治自律原則,本案宜由各該團體本諸權責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