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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草案預告期間:114-03-14至114-05-13

壹、修正目的

隨著近年工程技術的發展,本標準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及儀表控制設備部分規範內容與現況已偏離,或限制個案規劃設計之彈性,不利於下水道工程設施之設計及管理,經檢討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要點簡述如下:

一、修正雨水調節池之定義及現行部分用詞誤繕處。(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雨水管渠之最小斷面所對應之斷面形狀,並因應工程設計彈性增訂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三、修正管渠直線人孔設置間距及人孔踏步間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29條)

四、因應各地方降雨強度條件與都市開發程度及防洪治理需求不同,修正雨水調節池設計容量計算規定,並增加放流方式之彈性。(修正條文第11條)

五、為保留設計之彈性,修正雨水井內寬尺寸及連接管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六、修正排放口低於外水位應設置閘門或擋水板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5條)

七、修正雨水抽水站之燃油系統應符合消防及環保法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八、修正抽水機吸水管內流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

九、修正抽水機附屬之電動機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

十、修正內燃機設置規定之燃油儲油槽用詞。(修正條文第23條)

十一、配合目前資通訊領域常用詞,修正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及儀表配備專業用詞。(修正條文第54條及第56條)

參、    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    重大政策:本次修正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標準涉及下水道設計顧問公司及相關廠商辦理下水道工程設施設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