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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

  • 草案預告期間:113-04-26至113-06-25

壹、    訂定目的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另本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因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應依本法實施管制,為使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順利銜接,爰依本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擬具「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規則草案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規則之管制範疇。(草案第2條)
二、於本法實施管制前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核准案件之管制方式。(草案第3條)
三、本規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適用優先順序。(草案第4條)
四、使用地編定類別及編定方式。(草案第5條)
五、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項目。(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六、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強度。(草案第13條至第14條)
七、應經申請同意案件之申請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草案15條至第24條)
八、土地使用違規查處規定。(草案第25條)
九、本規則施行日期。(草案第26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涉及人民申請土地使用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