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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草案

  • 草案預告期間:113-04-25至113-06-24

壹、訂定目的
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7項規定略以:「……有關使用許可之辦理程序、受理要件、審議方式與期限、已許可使用計畫應辦理變更之情形與辦理程序、許可之失效、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國土功能分區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為利申請人申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使用許可之相關程序有所依循,爰擬具「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辦法草案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使用許可之申請方式、受理要件與受理後辦理程序。(草案第2條至第4條)
二、使用許可之審議方式與期限。(草案第5條至第7條)
三、已許可使用計畫及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辦理變更之情形與程序。(草案第8條至第10條)
四、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辦理變更之情形與程序。(草案第11條)
五、使用許可及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之失其效力與廢止。(草案第12條至第15條)
六、使用許可及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經廢止或失其效力者,其使用地之處理方式。(草案第16條)
七、使用許可之資訊公開。(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涉及國人申請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相關程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