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改制後,登記名義人原持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尚無需全面換發,倘登記名義人有辦理權利書狀換給登記之需求者,得檢具原書狀或併其他登記案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權狀,但不作強制性統一換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