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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配套立(修)法規劃事宜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一、為使縣市改制所涉配套法規修正更為周延,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於98年7月22日邀集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行政院各所屬部會,進行主管之現行中央法規檢視事宜,經彙整各機關意見後,擬具「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須新訂、修正或廢止法規清單」,合計96項法規;依其內容歸類如下:

1.因應改制須配套新訂或修正之法規(17項)。

2.因應改制須檢討合議制組織成員規定之法規(11項)。

3.因應改制須修正職業團體設置規定之法規(4項)。

4.因應改制行政區域名稱變動須修正或廢止之法規(64項)。

二、行政院已於98年9月29日函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各所屬部會,請各相關機關就上開法規清單所列之主管法規,辦理新訂、修正或廢止相關事宜:

1.法律部分:應於改制日前完成修法程序。其中地方制度法已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行政區劃法草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等法律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

2.法規命令部分:原則以99年11月30日作為各機關完成相關法規之新訂、修正或廢止事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