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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為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未修正通過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情形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一、100年度為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未能於上一會期審議通過,及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除由財政部研修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因應外,行政院主計處則研修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透過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需財源,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保障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獲配財源不低於本(99)年度獲配水準。另對於改制之直轄市因組織擴編與員額增加所需之人事費及基本辦公費,依法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保險費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均另予外加補助。又為鼓勵地方清償以前年度積欠之健保、勞保及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等款項,另增編專案補助經費。以上各地方政府獲配財源情形,經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於本年8月13日邀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研商,行政院並於同年9月9日核定並通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100年度地方整體所獲財源,包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等,較99年度增加615億元。另中央業務功能調整或移撥經費,估需212億元(實際移撥經費以未來中央各機關與改制直轄市協商結果為準),將由中央自100年度起再另予同額移撥,不會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爰前述615億元,如連同中央將另予撥補之業務移撥部分212億元,則中央釋出財源將達827億元。

三、又中央對地方財源之挹注,除上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外,中央各機關亦編列計畫型補助款協助地方所需財源,依據99年8月31日修正之補助辦法,有關中央對改制直轄市之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項目大致仍予維持,財力級次部分,由原列共3級改列為共5級,其中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為第2級,臺南市為第3級,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比率約在70%至90%不等,爰未來對於改制直轄市重大施政計畫仍會依前述補助辦法規定,透過計畫型補助款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