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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主題
103-11-21行政院核定桃園縣議會改制為桃園市議會之員額管理措施
103-08-12行政院核定桃園縣改制直轄市之員額管理措施
102-12-25縣市改制直轄市3年期滿之員額管理原則
101-03-21現任區政諮詢委員參選里長選舉,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所列應予解聘之情事及其解聘程序等疑義。
100-11-17原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因案停職尚未判決確定,應否免職疑義。
100-10-17縣市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長之機要人員留任相關疑義一案。
100-10-1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及相關疑義一案。
100-09-09原屬鄉(鎮、市)民代表會之權利義務及訴訟當事人,於縣市改制後應由何機關承受之問題與現行實務作法
100-08-23新直轄市轉任區長未經核准逕赴大陸之追究行政責任措施。
100-05-30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區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99-12-27關於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區政諮詢委員之聘任、支給標準及後續運作方式等疑義,請參酌說明事項辦理。
99-12-08重申99年縣(市)改制直轄市之各相關機關首長於99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24日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99-12-02有關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延長任期之地方公職人員去職後所遺任期之計算始日暨地方改制後原民選首長屆次認屬疑義乙案。
99-12-01為應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留任相關疑義一案。
99-11-05臺南縣政府函詢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進用之機要人員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機關裁撤規定辦理資遣乙案。
99-11-03臺中市政府建議對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之服務年資,於再任公務人員時,准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俾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乙案。
99-10-25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後,是否仍得設置所屬機關疑義乙案。
99-10-20關於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待遇支給、退職、撫卹等相關事項應如何辦理。
99-10-14有關函詢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審議發布疑義乙案。
99-09-06為應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請依說明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