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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風處受理民眾檢舉流程圖

受理民眾檢舉流程圖

 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 未具姓名、住址或電話,且無具體內容者。
  • 經查登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僞冒、匿名虛報或不實,且無具體內容者。
  • 具名檢舉,但內容空泛或荒誕不經,經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資料,而未能提出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且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 非檢舉事項之主管機關(構),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構)檢舉者。

二、檢舉方式:

  • 書面、具名、電話或其他方式。

 檢舉獎金最高1000萬元

  •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