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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政治資金是從事政治活動所不可或缺,一般民主國家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接受外界資金捐助,從事競選或其他政治活動;捐贈者藉金錢或其他財物,表達其支持或反對意見,乃係普遍之現象。但為避免金錢過度介入政治,對於民主政治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確有必要透過法律規範,導引政治獻金之公開化、透明化,以預防政治腐敗,進而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之公平與公正。

政治獻金法自93年3月31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建構完整陽光法案體系、促進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在歷經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實際操作結果,發現部分規範仍不無檢討改進空間,為健全政治獻金法制,使本法兼顧「興利」與「防弊」功能,本部遂以「合理規範捐贈及收受行為」及「強化公開透明機制」為修正重點,增列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鄉(鎮、市)級以下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可、明定得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增列政治獻金返還機制,受贈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依法定方式返還捐贈對象、放寬賸餘政治獻金支用年限由2年延長為4年、並增列公開查閱制度等。修正草案於97年2月1日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同年7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8月13日奉總統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