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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我國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法律規範,自84年8月9日制定以來,歷經四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不但落實了主權在民理想,更完成我國歷史上首次政黨輪替,在民主憲政發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法歷經多次修正,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副總統缺位補選、總統、副總統罷免改由立法院為之、增列聯合推薦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配合掃除黑金政策,強化排黑條款,以及改進選舉作業等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我國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最重要之法律規範,自民國69年5月14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適用,已為我國民主政治奠定良好之選舉法制基礎。期間,為應擴大保障選舉權及防杜賄選,曾迭次進行修正,同時配合修憲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為落實憲政改革工程,本部研擬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96年11月6日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96年11月7日明令公布,已使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實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