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籌備會發起、申請重劃範圍及計畫書核定等程序,違反正當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主管機關審核過程未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亦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程序,因此,內政部已於106年7月27日發布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提高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起成立籌備會時,發起人數及其面積之比例;應以合議制方式審查重劃範圍及計畫書;於重劃範圍核定前,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召開公開聽證會等規定,以加強保障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