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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違法比價,遭法律懲處

  • 發布單位:政風處




小型工程違法比價,遭法律懲處



壹、案情概述




甲係某山區國小校長,於八十一年間辦理該校改善教學環境工程時,因山區工程招標不易,為圖方便,,逕行通知包商乙另覓二家廠商之估價單,方便製作比價紀錄,以求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乙為求較高利潤,乃向甲探詢該工程底價,某甲非但告知底價,並要該校總務將不實之比價事項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使某乙順利得標。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密罪,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包商乙亦以共犯身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經三審判決確定。



貳、研析




一、本案某甲之觸犯刑法,實由於觀念錯誤所致,因甲於偵訊中表示,該校地處偏遠山區,交通不便又屬小型工程,一般包商均不願前來承包,而包商乙以前承攬該校工程做的不錯,遂通知乙並請他找二家廠商之標單,俾符合比價程序。惟法院認為雖形式上有三家廠商投標,實際上並未進行比價程序,故紀錄表上之登載係不實製作,因而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種錯誤觀念導致虛偽比價情形,在小型工程經常發生,本判決見解可供政風宣導。




二、包商某乙雖非公務員,因其與甲之間對於虛偽比價及洩漏底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依刑法第三十一第一項論以共犯,此亦可使包商生警惕之心。



參、結論




公務員辦理工程,不能以地處偏僻,乏人承包而權宜為之,應依規定程序切實辦理,方可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