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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放棄自己的保障

  • 發布單位:內政部

標題:別放棄自己的保障
內容:
好久不見,玉梅看起來憔悴多了。   
  但是,小蘭當然沒有這麼說。一落座,她只簡單的招呼了一聲:「嗨,來很久了嗎?」   
  「不,剛來。」玉梅的嗓音啞啞的。   
  「妳的聲音好像怪怪的?感冒了嗎?」   
  「沒有,」玉梅苦笑了一下,「大概只 是沒睡好吧。」   
  小蘭不吭聲了。她等著讓玉梅說話。其實,小蘭知道玉梅找她要做什麼:絕不只是為了敘舊。   
  「小蘭」玉梅開口了:「我就老實說吧,我今天找妳真的是無事不登三寶殿,我那家服飾店最近情況不太好,經濟不景氣,租金又太貴唉,算了,這些生意經就別說了,總之,我想先跟妳借三十萬周轉」   
  「三十萬?」小蘭心想:「比跟秋萍借的還要少一點……」   
  前兩天,秋萍來電說玉梅最近經濟有困難,跟她借了四十萬,結果,小蘭還來不及打電話給玉梅,表示一下關心和慰問,就接到玉梅的電話,所以,今天小蘭來赴約的時候,已經早有心理準備了。   
  只是   
  小蘭說:「我願意借妳,不過」   
  「妳先生不答應?」   
  「這倒不是,」小蘭笑笑,「我們倆的經濟是各自獨立的。」   
  「那就好,」玉梅又苦笑了,「妳知道嗎?很多人明明是自己不願意借,卻總說是另一半不答應,以為這樣就可以表現得比較委婉。」   
  「我願意借妳,不過」小蘭深深吸了一口氣,鼓起勇氣說:「我希望公事公辦,咱們正正式式寫一張借據和一張收據,好不好?」   
  玉梅楞了一下,似乎完全沒想到小蘭會有這樣的要求。玉梅的臉上一陣尷尬,結結巴巴的說:「啊,可以啊」   
  小蘭趕緊說:「妳不要介意,我只是覺得,公事公辦其實是對我們雙方的一種尊重。」   
  稍後,小蘭回到家,第一件事就是趕快打電話給秋萍。   
  「妳看,要開口根本沒那麼困難。」   
  秋萍問:「那玉梅的反應呢?」   
  「她當然多少有點兒尷尬吧,但是她當然也很明理,所以也同意了。」   
  就在兩天前,秋萍說起借給玉梅四十萬時,小蘭就問她有沒有簽借據(收據),畢竟,這是對債權人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秋萍說:「那怎麼好意思,好像懷疑她不會還錢似的。」當時小蘭就說:「如果玉梅來跟我借,我一定會這麼要求。」   
  現在,小蘭果然說到做到。秋萍佩服的說:「還是妳比較乾脆。」   
  「我還幫妳也要求了呢,」小蘭說:「不過,讓我們一起祈禱吧,最好只是有備無患,不會真的需要用到。」
解析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紛爭的程序,所以關於民事訴訟的提起、進行、證據的提出,均由當事人決定,法官只是立於公正裁判者的地位,依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等,判斷原告的請求是否有理由,因此要獲得勝訴,證據提出是否明確是很重要的。
在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有證明的義務時,雖然要提出證據,但是有下列三種情況,是不用舉證的:
 1. 事實為一般所周知,法官也知其事實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的。
 2. 事實為對造「自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對於對造不利,而對造在訴訟時為承認之陳述時,當事人不用舉證。如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爭執,也生視同自認的效果;陳述「不知」或「不記憶」時,是否生自認的效果,則由法院審酌情形判斷。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對於他造所主張的事實不承認時,就應該爭執,否則會生自認之效果而有輸了訴訟的危險。
 3.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時:例如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的認證時,推定其為真正。因此當事人提出的私文書有本人簽名時,即應推定該私文書形式上為真正,而無庸舉證。
故事中小蘭借錢給玉梅,雙方成立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如果小蘭與玉梅嗣後因消費借貸契約,發生糾紛而訴訟時,小蘭主張借錢予玉梅的事實,如果玉梅承認,即生自認效果,小蘭毋庸舉證。但如果玉梅否認有向小蘭借款時,由於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除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借款始能成立,因此小蘭應就「交付借款」的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一般借用人出具的借據,假設沒有記載借用人「已收到」借款,並不足以證明有交付借款的事實。而借用人簽發的支票、本票等,因是無因證券,也不能當然作為已交付金錢的證明。因此在書寫借據時最好就有「交付」借款的事實記載明確,以免日後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