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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被監聽了?

  • 發布單位:內政部

「送信了」、「信到了」、「還沒到」,檢調偵辦郵務士篡改標單案監聽時發現,所謂「信」指的就是標單,後來嫌犯對這譯文無法狡辯,只好坦承犯案。監聽是檢調警辦案方式之一,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一般的監聽對象都是有犯法之虞者,必須經過檢察官核准才能進行監聽,且事後依法都要行文告知監聽對象。
通訊監聽案件主要用在貪瀆、毒品、槍砲彈藥刀械、走私等重大犯罪案件。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嚴謹的規範下,94年一、二審檢察署核准了7,213件監聽案,占一、二審檢察署新收偵查案件341,990件的2.11%。
電影「全民公敵」中的劇情,一位年輕律師,因為捲入一場謀殺案,而使自己的行蹤陷入GPS衛星系統全面的監控……。這一切,不禁令我們懷疑,是否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人類最基本的需求──隱私權,就變得渺小而微不足道?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明文規定,唯有運用其他手段仍難達偵查目的後,才得使用監聽手段,並應在合法及必要範圍內,選擇適當且損害最少的方法為之,意即監聽是偵查犯罪最後的非常手段。我國法律規範此種監聽的行為,也就是任何人在現行法的規範下,不再可以恣意監察他人之通訊。例如夫妻間秘密錄取對方與他人談話,作為通姦罪的證據,是很常見的情況,但這是違法監聽而取得之證據,不但侵害了受監聽者之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能力亦令人懷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不但宣示法律保障人民通訊的合法權利,也值得想監聽他人的人引以為鑒,不要「監聽」不成,反而進入「監獄」。
(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李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