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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虐待子女之告訴問題

  • 發布單位:內政部

一、刑法第286條已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營利而犯之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該罪並非告訴乃論,本部將督促所屬檢察機關之檢察官從嚴追訴此類犯罪,以防制虐待兒童情事之發生。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並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故受虐待之子女,縱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仍得告訴。又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外,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並得獨立告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已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