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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兒們-「保證」的相關問題

  • 發布單位:內政部

志祥真是作夢也想不到,自己和小劉的關係竟然會演變成今天這麼尷尬的局面;當初,他們倆可是無話不談的哥兒們呀!   
不過,每當志祥一這麼說,珊珊就要冒火。珊珊已經不止一次深深不以為然的說:「哥兒們?如真的是哥兒們的話,就該站在你的立場替你想想,你借給他的錢既不是偷的、也不是搶的,都是血汗錢啊,他居然好意思拖了這麼久都不還!而且喂!你搞清楚,欠錢不還的人是他,應該是他覺得抱歉、他覺得尷尬才對,怎麼會是你覺得尷尬呢!     
對於珊珊的指責,志祥總是無言以對;他知道珊珊說得也沒錯,只是自己實在拉不下臉來一直去跟小劉死催活催。      
老實說,志祥老早就已經放棄了;他甚至還曾經對珊珊說:「算了,就當是認清小劉這個人算了!還好當初有找保證人,小劉的房子也設定了抵押。」      就這樣,這件事逐漸變成志祥的一筆「舊帳」,珊珊沒事就會拿出來念叨,志祥雖然也覺得很煩,卻也無可奈何。自從小劉離職之後,大概再加上這件事所造成的疙瘩,志祥和小劉已經幾乎沒有聯絡了。      
沒想到在最近一場進修活動中,志祥又遇到了小劉;小劉看起來老了很多,從前那股意氣風發的樣子,早已不復存在。      
志祥想起前些天珊珊為了要換車,手頭有點兒緊的時候,又把那五十萬元的舊帳拿出來念了一次,心裡真是煩得不得了,於是,僅僅寒暄了幾句,就立刻單刀直入的問:「小劉,你還記得我曾經借你五十萬元的事吧?你到底什麼時候才還?」      
「啊?什麼時候借我的?」小劉居然一臉無辜。      
「你是真的忘了還是在跟我裝蒜?」志祥不禁有點兒生氣了,「當初你還寫了借據、找了保證人、抵押了房子的呀!」      
「喔,我想起來了」小劉想了一想,似笑非笑的說:「不過,老兄啊,說了你可別生氣,因為拖得太久,照理說,我已經不用還了!」      
「什麼!」志祥為之一楞,他不敢相信,小劉竟然會這麼說,這就是他當年視為哥兒們的人嗎?      
「好,我們走著瞧吧!」志祥咬咬牙,掉頭就走;他當下決定,非要把那五十萬元要回來不可!就算時效已過,一定還是有別的辦法;志祥深信,法律對他這種好人一定會有所保障的。
法律解析
民法關於擔保債權的規定有「物之擔保」及「人的擔保」,物之擔保有「質權」、「抵押權」,人的擔保則有「保證」。一般金錢借貸,債權人為保障其金錢獲得清償,均會請求債務人提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尋覓有資力的保證人。 「保證」較常見有普通保證及連帶保證,普通保證係在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始由普通保證人負清償的責任,故普通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亦即除非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否則債權人不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代償。而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既然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可向債務人或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不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為人作保時應清楚自己究為普通保證,抑或連帶保證,其是否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大,應深思。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設定抵押權,須訂立書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消滅時效」是指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請求權因而減損效力的制度。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權利人長期任權利睡著,故法律不加以保護,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明定時效完成後,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但法律有短期時效(五年、二年)之特別規定。故而債權人為保障自己權利,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不過,時效是一種抗辯權,須當事人主動主張,在訴訟時,如當事人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能逕行審酌。 本題小劉向志祥借款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志祥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若自債務到期起算經過十五年,小劉得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償還借款,且主債務罹於時效,其效力及於保證債務,故縱使主債務人小劉拋棄利益不主張時效消滅,連帶保證人亦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清償。但是債權人志祥仍有抵押權擔保,抵押權並不因其擔保的債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志祥仍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拍賣抵押物的價金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