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無條約協定時,我國積極參與司法互助之途徑

  • 發布單位:內政部

一、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處理法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對於全球致力打擊跨國犯罪之努力,亦未缺席或懈怠,即使請求我國司法協助之國家與我國並無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亦願本於平等互惠之基礎依法提供其調查犯罪所需之必要之協助。目前除美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法院、檢察署,若欲請求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事務,法務部均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定辦理,依該法之規定,須符合以下要件始得為之,即(1)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2)委託事件之轉送,應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之;(3)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4)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依據本法,近年來法務部即曾受德國、比利時、韓國、瑞士、日本等國司法機關之委託,協助執行相關刑事司法之互助事務,所執行之成果,均得到各請求國之肯認。
二、 參與國際組織以突破政治現實
法務部參與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組織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並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之13個創始會員國之一,對於與國際合作打擊洗錢犯罪向來不遺餘力。尤其於今年7月間率團前往澳洲參與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年會之際,更突破國際政治現實,獲選為該組織指導委員會之北亞區代表,得以更深入國際組織之運作核心,建立將來國際合作之平台。又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藉此二個國際組織之情資交換網絡,持續與各國金融情報中心密切合作,彼此交換可疑金融交易報告之情資,以93年度為例,即與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瑞士、瑞典、俄羅斯、拉脫維亞、保加利亞等23個國家或地區有93案之洗錢情報交換,藉此情報交換網路,得以順利調閱其他國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釐清資金流向及相關帳戶開戶人與國內涉案人之關係。法務部調查局復已與阿爾巴尼亞、帛琉等國家之金融情報中心簽署「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情報交換合作備忘錄」,刻正與多國洽簽洗錢防制合作備忘錄。
此外,司法機關之官方合作往往涉及國家主權之意識型態,本不易突破。然法務部自90年間起,便積極選派檢察官參與國際檢察官協會,以檢察官之客觀身份參與國際交流,藉由與各國檢察官之私人交誼,建立國際合作之友善關係,預留將來雙方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合作之有利環境,因此與各國檢察官及檢察機關高層官員逐漸建立良好聯繫管道,此不失為突破國際政治現實之途經之一。此項交流並逐漸開花結果,法務部即於今年6月間順利邀請到英國、泰國、美國、比利時、荷蘭、法國、蒙古等國家之現職高司檢察官員至我國參與本部舉辦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研討會」,順利建立各國檢察官間之合作窗口,對於將來尋求與各國洽簽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或處理個案之刑事司法互助已有相當助益。並已藉此機會與數國司法部門試探洽簽刑事司法互助之可行性,將來結果可期。
三、 透過調查機關建立國際合作關係
由於政府間司法互助協定之簽署不易,法務部所屬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遂積極加強與外國警政及調查機關間非正式管道之合作,諸如情資交換、於驅逐罪犯出境時通知我方配合遣返作業等,此類合作於查緝犯罪資金或緝捕罪犯均有實質成效。近年來調查局偵辦重大案件期間,即曾分別透過調查機關聯繫管道與美、日、加、紐、澳、英等國執法單位,協緝我重大經濟罪犯及毒品案犯,相對的也協助提供國際洗錢、國際恐怖分子、電腦犯罪、人蛇集團等情資予美、日、星等國。迄今為止已與世界上將近50個國家,70個執法單位建立聯繫管道,以共同打擊國際犯罪。歷年與我國合作緝毒之國家已達18國,且自調查局於73年間成立追緝外逃經濟犯罪協調小組以來,迄94年8月31日止,以國際合作形式緝解外逃經濟罪犯達138人回國歸案,並策動68位返國投案,協緝歸案則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