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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我國與瑞士國際司法互助之實例

  • 發布單位:內政部

為偵辦拉法葉艦等採購弊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調查小組於90年11月6日向瑞士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要求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所查扣與汪傳浦等人收受拉法葉艦購案不法佣金之相關資料。我國雖與瑞士司法單位並未簽訂任何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然本部與瑞士司法部向來關係友好,彼此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精神均有相當體認,瑞士司法部始終未因瑞士與我國無邦交關係,即拒絕提供協助。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後,即多次派遣檢察官前往瑞士直接與瑞士檢察機關洽談,並提供相當資料以供瑞士方面佐證。瑞士聯邦預審法官即早於92年11月28日裁定准許臺灣所提出之司法互助之請求。嗣雖因汪傳浦等人提出抗告,瑞士聯邦法院仍同意給予臺灣司法互助,僅因我國目前仍保留死刑,遂要求我國政府需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出具保證函。我國始先後由法務部陳定南部長、行政院謝長廷院長向瑞士方面出具保證函,以符合國際司法互助之慣例。
根據瑞士聯邦法院對外國請求國際司法互助之慣例,因瑞士已廢除死刑,所以仍保留死刑之國家對於瑞士方面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瑞士均要求各國政府應出具保證函。因此,自2004年迄今,為符合國際慣例,包括美國、日本、科威特、厄瓜多爾、哈薩克等國家,即均依各國體制由各國之國家元首、政府行政首長或檢察總長等向瑞士方面出具相等之保證函,合計已多達60件以上。
我國與瑞士經此案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已為二國將來進一步之刑事司法合作開啟契機,尤其瑞士方面藉此已充分理解我方為打擊犯罪、清查貪瀆弊案之決心,並確認我國刑事司法體制完備,所提出之請求均已符合國際司法互助慣例,雙方此次所建立之順暢聯繫管道,必為日後二國進行其他案件之司法互助奠定堅實之合作基礎。倘將來能順利推動本案,釐清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等案件之相關案情,不僅得以宣示我政府肅清黑金、澄清吏治之決心,並對日後本部推動與其他國家建立實質司法互助關係起有相當之借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