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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外國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條約協定

  • 發布單位:內政部

一、引渡條約:
  我國與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史瓦濟蘭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及巴拉圭共和國共7國簽有引渡條約,外逃至上述國家之罪犯,自可依引渡條約之規定向各該國請求引渡。
二、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我國近年致力於與國際合作打擊犯罪,並已於91年3月與美國簽署「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本協定係兩國基於相互尊重、互惠與共同利益,藉由刑事事務之司法互助,以增進雙方所屬領土內執法機關有效之合作而簽訂。此協定之內容雖不包括罪犯之引渡,惟對於犯罪證據之取得及犯罪所得之沒收、凍結均在上開協定之協助範圍內,我國自可依此協定以凍結、沒收該外逃罪犯在美國之犯罪所得。
依本協定之規定,雙方應透過法務部,提供彼此有關追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之相互協助。協助之範圍包括:(1)取得證言或陳述;(2)提供供證之文件、紀錄及物品;(3)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4)送達文件;(5)為作證或其他目的而解送受拘禁人;(6)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7)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歸還補償、罰金之執行程序;(8)以及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法律之任何形式之協助等刑事司法互助。
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簽署後,本部與美國司法部間往來頻繁,聯繫管道暢通。有關臺美司法互助之請求依本協定固仍需以書面提出,然為因應刑事偵查案件之機動性,雙方聯絡窗口已建立隨時以行動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繫之慣例,以便處理緊急案件。本協定自正式簽署後執行成效顯著,經統計迄94年10月16日止,我方依本協定請求美方協助者計15件,美方已執行完成其中9件;美方請求我方協助者計24件,其中16件我方已完成美方之請求協助事項,成效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