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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偵查不公開」?

  • 發布單位:內政部

內容:
如果我們說,司法像一個時鐘,那麼,檢察官則恰恰是時鐘的「發條」,是司法的原動力,它推動整個司法程序的進行,使司法的鐘擺能指出正確的時點,發揮正確的效果。
怎麼說呢?因為通常一件刑事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除了向司法警察機關告訴外,通常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都設有一個「申告鈴」,被害人只要前往按捺申告鈴,出面的法警會將申告人帶入檢察署,由檢察官問明申告人提出告訴的犯罪事實,這一項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綽號或其他可以辨別出這個人的特徵、住址或設籍地址、犯罪時間、地點、犯罪經過、有無証物或証人等,檢察官即根據告訴人的指控進行偵查,但為了避免犯罪証據被湮滅、串通作偽証或使其他共犯逃走,檢察官的偵查是以不公開的方式為之,且告訴人所指訴的犯罪事實是不是真正,還須經過相當詳細的調查,所以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名譽起見,偵查也應該秘密行之,稱之為「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於偵查後,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法院的法官才能進行審判。對於沒有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犯罪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法院是不能審判的,稱為法院的「不告不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