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文書,也可公示送達

  • 發布單位:內政部

標題:
行政文書,也可公示送達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內容:
國中生曾永盛,前些日子在本欄看到過有關訴訟文書送達的專文介紹,知道一些訴訟上文書,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送達給當事人以後,就算當事人實際上沒有收到,在法律上就發生收到的效力。讀了這篇專文以後,一再叮嚀自己,以後萬一遇到訴訟上的事情,收受訴訟文書務必要特別小心,避免沒有收到文書,不知道文書的內容,自己的權利就這樣不明不白受到損害。
  這幾天,曾永盛又在報上看到兩則有關行政文書的送達新聞,一則是報導有一位住在新店市的張姓男子,自八十九年到九十三年,他所駕駛的汽車因為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以及停車不繳停車費等交通違規事件,被有關的機關舉發,分別開了六十多張罰單。一共要繳五萬多元的罰款都沒有繳。由於這段期間內,張姓男子在臺北縣市之間,一連搬了六次家,目前人住在淡水鎮,車籍的資料仍舊登記新店市的老地方沒有變動,這些舉發機關還是把罰單按照車籍所在的地址送,都被註明「查無此人」退回。舉發機關便把退回的罰單刊登在機關發行的公報上,要受罰人來領取,算是完成了「公示送達」的程序。去年十月,張姓男把車賣掉了,到監理所辦理過戶的時候,才知道自己被開了那麼多的罰單。便向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審理後認為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如果是現場舉發,應該當場把罰單交給違規人;不是現場舉發的,也應該把罰單送達給受罰人,這位張姓男子每次搬家,都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的遷出和遷入的登記手續,一查就可以知道他現在住在那裡,舉發機關不去查就逕行公示送達,舉發就不發生效力,對張姓男子所有的違規行為,一概裁定不罰。由於這些違規行為早已超過三個月的處罰期限,被法院裁定不罰以後,就不能再開罰單處罰了。辦理行政人員的一時疏忽,卻讓應該受罰的人撿個大便宜,不必繳那大筆罰款了。
  另外一則是報導稅務機關為了減少逃稅事件的的發生,在今年四月間獲得財政部的同意,未來稅單的送達,納稅義務人拒收稅單或者無法送達,將採用寄存送達的規定,由送達稅單的人,按照寄存送達的規定,完成法律所規定的送達的程序。欠稅的人就沒有什麼賴可以耍了!
  看完這兩則報導,曾永盛想起以前看過的是有關訴訟文書方面的送達,這次報導的是稅單和罰單的送達,不知道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兩者在送達方式方面有沒有差異的地方?另外公示送達要在那些條件下,才算是合於法律的規定?這都是他很想知道的資訊。
     ***      ***     ***
  本欄前次介紹的是有關訴訟上文書的寄存送達的相關規定,訴訟上的送達,說白一點就是法院要把訴訟文書交到收受文書的當事人手中,看起來似乎是小事一樁,但是在訴訟法上關係當事人的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像當事人有沒有受到合法的傳喚?判決有沒有確定?都要先查一下傳票與判決有沒有合法送達才能得到答案。與報紙所報導的罰單和稅單的送達,在性質上並不相同,因為訴訟文書的送達,是一種訴訟行為。像罰單與稅單屬於行政上文書,行政文書的送達,是完成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在以往有關行政文書的送達,都是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來辦理,至於何種送達的方式可以準用,可以準用到何種程度,都沒有規定清楚,容易引發爭議。直至行政程序法制定,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後,因為總則中訂有行政文書的「送達」專節,行政文書的送達都要依據這法律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送達法條,大都是參考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內容可說是大同小異。報上報導的有關稅單要實施的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寄存的這一天起,經過十日開始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則沒有明文規定生效的日期,也就是寄存這天就發生效力。有關罰單所發生的公示送達的相關條文,規定在該法的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二條。所謂公示送達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無法把行政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乃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行政文書要為公示送達,最主要的要件必須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那種情形下,才能指為不明?一般都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努力查證,至少要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才能算是不明。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機關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得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登報的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