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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漏水的「殼」

  • 發布單位:內政部

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年,終於有了自己的房子,不再是無殼蝸牛,搬進新房的那一天,大偉和美如簡直激動得睡不著覺!   
  當然,所謂「新房」是相對於他們而言,其實這棟房子的屋齡也不年輕了,但是看起來狀況還滿不錯的,在正式簽約之前,大偉和美如前前後後來看了不下七、八次,都沒有發現什麼問題,而且這裡交通方便,學區也不錯,鄰居看來也都挺明理和善……再說,以他們的能力,這棟房子已經是他們所能負擔的最理想的房子了。   
  搬好家,一切都安頓好了,大偉和美如環視兩人精心布置的新居,心裡都有一種難以言喻的充實感和成就感。   
  「太好了!我們終於有自己的家了!」大偉心滿意足的說:「接下來,該是趕快加把勁兒,生兩個小蘿蔔頭了!」   
   美如仍在不停的擺弄櫃子上的那些小擺飾,十分欣慰的說:「幸好我們一切都按照計畫,在這個月就統統都搞定了,否則,下個月梅雨季節開始,也許就很難找到好天氣搬家了。」   
  「是啊,老婆大人最有效率了!」大偉開心的摟抱美如,心情好得不得了。   
  他們以為從此就要在這裡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萬萬沒想到,一個月之後梅雨來了,卻赫然發現:天哪!房子居然會漏水!   
  「怎麼會這樣?」夫妻倆又急又氣、忍不住衝去找當初賣房子給他們的邱先生理論:「你的房子會漏水,為什麼還賣給我們?」   
  「咦,是你們自己看了喜歡才買的呀?」邱先生臉不紅、氣不喘的說。   
  「可是我們當初問你房子會不會漏水,你明明說不會!」美如氣得半死。   
  「我哪有這樣說,我一定是說漏是會漏一點,可是不嚴重。」  
「你到我們家來看看,漏成那樣還說不嚴重!」大偉激動得脫口而出:「算了!這房子我們不要了!你退錢!」   
  「嘿,你們年輕人真是愛說笑,買房子又不是買青菜,說不要就不要,說退就退啊?門都沒有!」   
  後來,幾經交涉以及好心的鄰居從中斡旋,邱先生總算才同意退了一部分款項,作為補償;大偉和美如雖然仍然不滿意,但似乎也沒有什麼別的辦法了。
解析:
買賣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法律行為,為諾成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就買賣之標的及價金達成合議,即成立買賣契約。但是如果買賣之標的為不動產,為昭慎重,均需訂立書面契約,且民法債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因此,買賣不動產,除應注意訂立書面契約,尚應辦理公證手續。
為增進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買賣契約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於「權利瑕疵」部分,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出賣人未盡此項義務,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而關於「物之瑕疵擔保」部分,則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法律亦課其檢查標的物及於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除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應視為買受人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物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主張之權利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若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減少價金。如果買賣標的物,缺少出賣人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亦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在此須注意的是,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須在物交付後六個月內行使之。如果出賣人明知出售之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時,買受人主張之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則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所以,買受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受領標的物時,應儘速檢查是否有瑕疵,否則超過六個月後,即不能依上開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
本題出賣人所出售的房屋有漏水情形,影響居住之效用及安全,已減少房屋通常效用,應認為構成物之瑕疵,此時買受人可於出賣人交付房屋後六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但因漏水的瑕疵尚屬輕微,不足以影響當事人交易之目的,如允許買受人主張解除契約,應認為顯失公平,因此買受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