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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8週內政統計通報(112年我國青壯年婚前無自有住宅者之結婚率,較有自有住宅者高近20個百分點;生育率亦有類似現象)

  • 發布單位:統計處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聯絡人:廖志鴻
  • 聯絡資訊:02-2356-5352
  • 112年我國30-49歲青壯年婚前無自有住宅者[1]之結婚率為67.23%,較婚前擁有自有住宅者 (47.71%)19.52個百分點,且生育前無自有住宅者之生育率58.36%,亦較生育前擁有自有住宅者(40.31%)18.05個百分點

隨經濟發展,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不斷提升,育齡婦女總生育率則呈現下降,少子化趨勢愈加明顯;我國生母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自101年起已超過30歲,故探討30-49歲影響婚育之因素至為重要。以下分析係運用戶籍、地政、社會經濟空間統計串聯之內政數據資料[2],輔以公務統計資料,觀察我國30-49歲青壯年結婚/生育結構趨勢變化與有無自有住宅之關聯。

一、112年青壯年分布概況

(一)人口數:112年30-49歲青壯年713萬423人,較107年(738萬2,822人)減少25萬餘人,其中男性356萬2,152人,女性356萬8,271人,較107年分別減少9萬8,617人及15萬3,782人。

(二)教育程度:以大學學歷占39.00% (278萬662人)最高,高中職學歷占34.19% (243萬7,989人)次之。另個人名下擁有自有住宅者[3]占32.10%,其中以大學學歷占41.38%最多,高中職學歷占30.62%次之。

(三)婚育狀況:青壯年平均初婚年齡隨著學歷越高而越延後,大學學歷者之平均初婚年齡為30.23歲,碩士以上學歷31.29歲,均超過30歲;另觀察各教育程度結婚率及生育率,大學學歷者結婚率57.77%最低,碩士以上學歷者64.88%次低,而大學學歷者生育率46.79%最低,碩士以上學歷者52.07%次低。

二、有/無自有住宅對結婚、生育之影響

(一)若不考量住宅擁有時序,以有自有住宅者之結婚/生育率較高:傳統有自有住宅者結婚及生育率均較傳統無自有住宅者高,結婚率達74.98%,生育率達64.78%,皆高於無自有住宅者之59.15%及50.29%;另傳統有自有住宅者平均初婚年齡29.90歲較無自有住宅者28.99歲高,傳統有自有住宅者平均初育年齡30.45歲亦較無自有住宅者28.77歲高。

(二)考量住宅擁有時序,則結婚時無自有住宅之結婚率較結婚時有自有住宅者為高,生育率亦有類似情形:婚前無自有住宅者結婚率67.23%,較有自有住宅者結婚率47.71%高,生育前無自有住宅者生育率58.36%,亦較有自有住宅者生育率40.31%高;另婚前有自有住宅者平均初婚年齡32.31歲較婚前無自有住宅者28.95歲高,而生育前有自有住宅者平均初育年齡33.24歲亦較生育前無自有住宅者28.78歲高。

三、有/無自有住宅者之特性

(一)教育程度別:112年30-49歲青壯年婚前有自有住宅者,教育程度以大學學歷占46.05%最高,高中職學歷占26.72%次之,碩士以上占18.10%再次之;另婚前無自有住宅以大學學歷占38.84%最高,高中職學歷占35.87%次之,國中占11.93%再次之。另從性別來看,高學歷族群之婚前有自有住宅中,大學比率以女性(51.99%)高於男性(42.53%),高出近10個百分點,而碩士以上比率反而是男性(18.96%)高於女性(16.65%)

(二)年齡別:將112年30-49歲青壯年拆成5齡組觀察,婚前有自有住宅中,30-34歲、35-39歲、40-44歲之教育程度均以大學比率最高,分別占12.62%、12.54%及12.12%,而45-49歲組之教育程度則以高中職9.34%最高;另外,婚前無自有住宅中,30-34歲、35-39歲之教育程度均以大學比率最高,分別占13.05%及10.97%,而40-44歲、45-49歲之教育程度則以高中職最高,分別占11.68%及11.99%

四、青壯年結婚、生育影響因子決策樹分析[4]

(一)是否「結婚」最主要影響因子為年齡:以年齡37歲以上者已婚可能性較高(0.73);介於33歲至37歲則與性別較為相關,若為男性結婚可能性較低(0.45),若為女性則結婚機率較高(0.59),而有無自有住宅則並非影響結婚之重要因子。

(二)是否「生育」主要受年齡及有無自有住宅影響:年齡37歲以上者已生育可能性較高(0.65);生育前無自有住宅者生育可能性(0.69),較生育前有自有住宅者(0.46)高。

綜上,外界常云「因為房價太高導致年輕人結不了婚、不生小孩」,應是一個聽似有理但無確實根據的說法;實現居住正義固然重要,但是否擁有住宅與不婚、不育,從數據角度來看,兩者間更像是獨立事件,不宜混為一談。

 


[1] 「婚前無自有住宅」包含未婚或結婚當下無自有住宅及婚後才有自有住宅者。(即圖1之(3)+ (4)+ (6))

  「婚前有自有住宅」包含未婚或結婚當下有自有住宅。(即圖1之(5)+ (2))

[2] 係以戶籍、地籍資料串聯結果統計,與公務資料有些微差距。

[3] 「有自有住宅」係指有登記「初次持有房屋年份」者(含共同持有),其餘則歸類為「無自有住宅」。另「有自有住宅」係依個人而非家庭計算,如有自有住宅屬妻子名下,同住之丈夫仍為無自有住宅。

[4] 詳細報告請另見本部全球網/統計主題專區/業務統計/統計報告/專題分析/112年度/國安危機-少子化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