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3年7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65號函辦理。
二、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三、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參考。
四、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