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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徵詢意見期間-起
113-02-20
徵詢意見期間-迄
113-03-05
法案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
英文名稱
Law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備註
法案條文中、英文內容詳如下方檔案,請自行下載參閱。
對於英譯內容如有修正建議,請將意見以下方電子郵件信箱傳送本案承辦人,郵件主旨請表明:「提供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部分條文修正英譯意見」。
本案承辦人:林薏伶
電話:(02)2356-6403
電子信箱:moi1212@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