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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1-01

壹、修正目的
現行建築物排水設計與設備多採用傳統貫穿樓板方式施作,造成廚房或衛浴空間設備之排水漏水問題與噪音干擾,為減少上下樓層所有權人間漏水維修之衝突,便利排水設備管理檢查與維護更新,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規定建築物採同層排水系統者,該系統敷設方式之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增訂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用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人民意見1則,說明如下:
1、民眾反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3條之中國國家標準一詞應予檢討修正。
2、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3條條文係於63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修正公布,該條文所列「中國國家標準」一詞係為舊名稱,現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經查建築技術規則多數條文均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本部後續將查明建築技術規則尚未完成「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修正處,另案辦理修正。